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法制晚报》上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
原告百丽公司诉称,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依法享有第1815147号“BELLE”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将该商标使用在服装、鞋类商品上,并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BELLE”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及2013年3月,百丽公司发现在被告公司所属的联想桥店及物美西黄村二店超市内擅自销售标有“BELLE”标识的皮鞋。百丽公司认为,未经公司授权将与“BELLE”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